科技與藝術的歷史小註

談到科技與藝術的關係,應該從媒體與藝術之間的辨證做開頭,這一切應從攝影術的發明開始較為適當,攝影術的描述能力(depiction)的優越與可複製特性振蕩了繪畫的傳統,班雅明 (Walter Benjamin)與羅蘭巴特 (Roland Barthe)都曾著作討論攝影機置(apparatus)才接著談電影機置對人類的影響。接著電視與錄像系統的發展與普及,影響了歐美當代藝術自六零年代以降一段非常重要的錄像藝術史,這我不得不提到法國五十年來最重要的電影評論家,也是在歐美當代藝術史上最重要的錄像藝術家之一,我想中文世界沒有多少人知道這號人物 – 伽希.昆冊爾(Thierry Kuntzel),在去年逝世。伽希.昆冊爾善長於媒體之間的本體論式比較辯證,與他在1973年一篇名為《串連行進》(Le défilement)的文章中提出 “底片之影片le film-pellicule)、投映之影片le film-projetion)這兩種電影狀態。他強調:『影片分析上所牽涉到的影片(le filmique),既不是運動狀態,也不是靜止狀態,而是介於兩者中間,它處於底片影片孕生為放映影片的過程中,也處於放映影片對底片影片的否定過程中……』, 這段話成為數位影像創作與類比系統影像創作之間的辨證經典。直到至今因數位科技與網路的普及,才又有數位藝術的興起。但所謂『數位』或『互動』藝術只能當做一種 approach, 而不是美學的史觀原則,否則就會落入技術本位的思考邏輯。

ps. 錄像藝術,在歐美當代藝術史上做為過渡到數位藝術那一段最重要的過程。在台灣,雖然錄像藝術曾片面地零星地在學院中被介紹過,一兩個向歐美美術館借來的新媒體大展,然後,句點。錄像藝術在台灣好像沒有開始就已經結束了!? 而這段歷史遺缺應該如何被書寫?歷史前進的前提就是早夭,第三世界式的當代藝術進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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