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共藝術 V.2

我還記得1998年在台灣藝術大學的時候,我參與籌辦了一場『公共藝術節』的展覽與講座,當時可是公共藝術在台灣藝術學術系統的首部曲,而正規的學術課程卻對此漠視,因此也理所當然產生了一堆對『公共性』的不甚瞭解的藝術家,以為把雕塑『裝置化』到公共空間就以為是『公共』藝術,以『美化』公共空間,事實上這往往變成只是藝術家個人英雄主義的發表形式,作品從藝廊走向公共空間的放大效果,這也正是一種現代主義藝術的歷史性危機的一部份,正如Thierry de Duve 在“Ex situ.”中,他認為作品必須是在地點(土地上的、領地上的、認同感的文化附屬物)、空間(在收授參照坐標上的文化協調)與比例(以人體做為所有測量的基準)這三個要素上協合,一個基地(situ)才算真正地成立。他在現代主義藝術作品之『公共化』過程中,認為真正的社會性空間並沒有被創造,而公共性也諷刺地成為被犧牲掉的元素。如此,在一個「site」已消失的時代,「in situ」藝術如何可能?這個反省今天成為當代藝術的新課題,藝術生產的空間必須跳開白盒子與黑盒子的魔咒,以更靈巧也更政治地(藝術的民主)的參與脈絡化、情境化創作來植入在地與人心。

轉眼十年過去,公共藝術在台灣走過了一段摸索期,欣見文建會在今年終於修改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讓公共藝術的意義多元化『擴大』,補充相關實施細節法令的不足等等,公共藝術在台灣的『另一個階段』,我們拭目以待。

公共藝術再起飛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發布施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因時空環境之變遷、公共藝術觀念、國民公共意識與生活美學素養的改變,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故文建會自95年起邀請專家學者、藝術工作者及縣市政府文化局、中央相關部會等相關人員,召開二十餘場座談會及討論會議後,正式於今(97)年5月19日發布施行,預料將開啟台灣公共藝術的新紀元。

台灣的公共藝術在建築環境普遍不良、「分散式設置」的操作制度及概念匱乏之下,交織出諸多問題,包括公共藝術定義、審議運作機制、公共性、環境融合、管理維護及教育推廣等。在新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文建會針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大幅的修正,例如:

(一)整個操作概念已由「設置」修正為「計畫」型態,除符合「新類型」公共藝術之理念,更落實「民眾參與」、「環境融合」與「公共性」的推動政策。

(二)簡化公共藝術審議會三審制度為一審(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一核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及一備查(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制度。

(三)詳細規範徵選方式、開會規定、人數、公告方式、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編列等,以釐清和政府採購法之間的勾稽。

(四)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

(五)為鼓勵工程藝術化,新增公有建築或工程主體得視為公共藝術之規定。

(六)為解決部分建築物興建經費較少、公共工程基地環境欠佳等因素,增列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之地方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以解決公共藝術不適宜、粗糙等問題。

新法的發布施行初步解決了制度上的問題,相信台灣公共藝術即將邁入了另一個新紀元,讓公共藝術的推動更成熟,營造出更美適的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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